为支持电影等文创行业发展,财政部、税务总局日前出台《关于电影等行业税费支持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25号),明确自今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对所有认定了“文化事业建设费”费种的缴费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在公告发布前,已征的按照公告规定应予免征的税费,可抵减纳税人和缴费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的税费或予以退还。厦门市税务局昨日表示,根据测算,该项政策落地后,预计全年将为我市600余户文化产业企业减负1.2亿余元。 据悉,自财税2020年第25号公告出台起,厦门税务部门第一时间利用后台数据对符合条件的纳税人进行精准筛选,通过多种方式,“点对点”帮助纳税人算好减税账,确保政策红利第一时间应享尽享。 来源:厦门日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