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厦门市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发布 奖励额度增至150万元

栏目:新闻资讯 发布时间:2020-10-19
  日前,厦门市政府正式印发新修订的《厦门市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有效期为5年。《办法》将对厦门市质量奖获奖组织的奖励额度由120万元提高到150万元。这是继我市2009年设立政府质量奖以来,第二次提高对获奖组织的奖励额度。 
  据介绍,政府质量奖是市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荣誉奖,主要是授予全市具有法人资格、实施卓越绩效模式、有广泛的社会知名度与影响力、在行业内处于领先地位、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企业或组织,包括提供公共服务的非政府机构。我市于2009年启动厦门市政府质量奖评定工作,每两年评定一届,每届不超过3家,当时对获奖企业的奖励额度为100万元。 
  2010年,我市对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进行修订,对获得国家质量奖(现定名为中国质量奖)或福建省质量奖(现定名为福建省政府质量奖)的企业,视同获得厦门市质量奖,并给予同等奖励。2015年,厦门市质量奖奖励额度首次提高到120万元。 
  “设立质量奖的主要目的是在我市优秀企业中树立典型标杆,推广获奖企业的先进质量管理方法,推进广大企业导入卓越绩效管理模式,促进各类组织管理水平提升和我市产业转型升级。”市市场监管局相关人士表示。截至目前,厦门市质量奖共开展了五届(第五届结果尚未发布),全市共有15家企业获奖。通过创奖,15家获奖企业2019年实现主营业务收入975亿元、利润总额73亿元、纳税115亿元,企业质量效益稳步提升。下一步,市场监管部门将严格评审标准、梳理相关制度、加强监督管理,切实做到好中选优,树立行业典型标杆,推动我市质量强市建设再上新台阶。 
  解读 
  新《办法》有四大变化 
  此次新修订的《办法》主要有四大变化: 
  提高了奖项数量和奖励标准。将厦门市质量奖奖项数量由原来的“每次获奖总数不超过三家”调整为“每次不超过5个”,每家获奖组织的奖励额度由120万元增加至150万元;同时新增了对中国质量奖提名奖和福建省政府质量奖提名奖的市级一次性奖励(分别为200万元和50万元)。 
  调整了申报条件。《办法》进一步强调申报组织的信用记录和社会声誉,对受到行政处罚、联合惩戒等不良记录的申报组织进行了严格限制。 
  明确了工作程序。明确厦门市质量奖的申报流程包括资格审查及信用信息查询、社会满意度测评、材料评审、现场评审、高层答辩等。 
  建立了退出机制。《办法》对触发退出机制的违法行为类别、组织应承担的相关后果等做了明确规定。

       来源:厦门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