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记者从税务部门了解到,国家税务总局结合往年纳税信用评价情况和纳税人的意见建议,出台了2020年第15号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进一步完善了纳税信用体系,为参评企业“松绑”。公告将从11月1日起正式执行。
据悉,公告涉及“两增加、两调整”,明确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可以根据自身情况,通过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纳税信用补评申请表》自愿参与纳税信用评价;增加了纳税信用指标评价情况的复核机制,即在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发布前,纳税人对指标评价情况有异议的,可在评价年度次年3月份填写《纳税信用复评(核)申请表》,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复核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将在4月份确定评价结果时一并审核调整,并按时发布评价结果和提供纳税人复核情况的自我查询服务。
调整方面,涉及适当放宽D级评价保留两年的信用管理措施,对于因年度指标得分不满40分被评为D级的纳税人,次年由直接保留D级评价调整为评价时加扣11分;但对于直接判级的D级纳税人,维持D级评价保留两年、第三年不得评为A级。此外,将原一个评价年度内接受过税务机关相关检查从100分起评,调整为只要在近三个评价年度内接受过税务机关相关检查的,即可从100分起评。值得注意的是,该规则从开展2020年度评价起适用,以往年度已做出的评价结果不作追溯调整。
“原本,当年度没有被评估或稽查的话起评分只有90分,如果出了一点小问题导致扣分,那信用等级立马就从A降到B。而文件规定从2020年开始,近三年有被评估稽查起评分都是100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公司的财务小张告诉记者,“新信用管理政策给了我们‘容错空间’,对企业来说是一大利好,财务的心理压力也小了不少。”
来源:海西晨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