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货物因疫情不可抗力退运可享相关税收减免

栏目:新闻资讯 发布时间:2020-11-05

  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近日联合印发公告,明确了因新冠肺炎疫情不可抗力出口退运货物的税收规定。 

  公告称,对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申报出口,因新冠肺炎疫情不可抗力原因,自出口之日起1年内原状复运进境的货物,不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出口时已征收出口关税的,退还出口关税。 

  “受疫情影响,全球供应链受到不同程度的冲击,国际需求减少,导致部分外贸企业出口的货物退运复进口。”北京国家会计学院教授李旭红表示,此次出台的这一举措,明确这些退运货物可享受相关税收减免,可帮助受疫情影响的外贸企业纾困,降低资金成本,助力企业转内销。

  链接:《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因新冠肺炎疫情不可抗力出口退运货物税收规定的公告》(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1号)

  来源:新华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