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3日,记者从市财政局获悉,我市发布《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创新驱动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对企业自主研发费用补助政策进行调整优化,进一步明确政策的补助对象、范围和标准等内容,于2021年1月1日起执行。
通知界定,企业自主研发费用是指企业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等文件规定归集的研究开发费用,但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产生的费用除外。国家相关文件有调整的,从其规定。
企业自主研发费用补助政策的试用对象,为在本市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上一年度自主研发费用不低于200万元;上一年度自主研发费用增长率原则上不低于10%(上一年度自主研发费用不低于2500万元的企业,增长率可放宽为不低于5%)。
企业补助标准为企业上年度自主研发费用在200万元(含)以上、400万元以下的,给予20万元补助;超过400万元部分的,每满200万元再给予10万元补助。单家企业每年最高补助500万元。
值得注意的是,因通知调整的内容于2021年起开始执行,故2020年度企业投入的研发费用补助的申请对象和条件、补助标准,仍按原有政策执行。
来源:厦门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