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社局:员工因疫情被隔离 企业应照常付工资

栏目:新闻资讯 发布时间:2021-08-12
  近日,有读者向厦门晚报应帮帮平台提出咨询:自己居住的小区因疫情被封闭了,隔离在家不能上班,这段时间属于事假还是用年休假抵,或者算正常上班?对于读者提出的疑问,市人社局就疫情防控常态化情况下劳动关系的处理进行了详细解读。
 
  对依法实行隔离治疗或者医学观察的劳动者,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吗?
 
  答:对依法实行隔离治疗或者医学观察的新冠肺炎患者、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劳动者,企业不得因此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劳动者隔离治疗期、医学观察期、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对被派遣劳动者,用工单位不得因此将其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受疫情影响导致原劳动合同确实无法履行的,不得采取暂时停止履行劳动合同的做法,企业和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依法变更劳动合同。企业与录用的劳动者不能依法及时订立或续订书面劳动合同,可通过协商合理顺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时间。企业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采用电子形式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新冠肺炎患者、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等被依法隔离的劳动者工资待遇如何确定?
 
  答:根据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由医疗机构或政府依法对新冠肺炎患者、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等实施隔离措施,导致劳动者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按正常劳动支付其在隔离期间的工资。隔离期结束后,对仍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的劳动者,企业按照职工患病的医疗期有关规定支付其工资。
 
  因政府依法采取停工停业、封锁疫区等紧急措施导致企业延迟复工或劳动者不能返岗的,工资如何支付?
 
  答:对不属于被依法隔离情形但属于因政府依法采取停工停业、封锁疫区等紧急措施的情形,导致企业延迟复工或劳动者不能返岗的,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是对企业安排未返岗劳动者通过电话、网络等方式提供正常劳动的,按正常劳动支付其工资。二是对企业安排劳动者在受疫情影响延迟复工期间使用带薪年休假、企业自设福利假等各类假期的,按相关规定支付其工资。三是对企业未复工或企业复工但劳动者未返岗且不能通过其他方式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参照国家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与劳动者协商,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由企业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不低于我市当年度最低工资标准的70%发放。

       来源:厦门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