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是个人所得税中大家最易混淆的两个税目,您的收入到底是属于工资薪金还是劳务报酬呢,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 第六条规定:
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劳务取得的所得,包括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第十九条规定:
工资、薪金所得是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活动,即在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中任职、受雇而得到的报酬。
劳务报酬所得则是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取得的报酬。
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后者则不存在这种关系。
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所得时,应当按照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税款。以纳税人在本单位截至当前月份工资、薪金所得累计收入减除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和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适用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一(如下图所示)。
劳务报酬所得预扣预缴环节
分为一般方式和累计预扣法
以每次收入额为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然后按照税率表计算应预扣预缴税额。计算的关键在于收入额,在劳务报酬预扣预缴环节,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按800元计算,每次收入4000元以上的,减除费用按20%计算。
即:
每次收入≤4000元,收入额=收入-800元
每次收入>4000元,收入额=收入×(1-20%)
劳务报酬所得预扣率按下表执行。
我们来看个例子:小张为A单位员工提供业务培训讲座,取得劳务报酬1万元,月末去结账,拿到手收入8400元,A单位为其扣缴了个人所得税1600元。
计算过程如下:
【减除费用】10000×20%=2000(元)
按照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居民个人,目前包括取得佣金收入的保险营销员和证券经纪人、因实习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的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学生。
扣缴义务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预扣预缴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时,以纳税人在本单位截至当前月份的累计收入额减除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和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相关专项扣除和专项附加扣除,在本年度每月预扣预缴环节暂不扣除,在年度汇算时统一扣除),再按照对应的预扣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出累计应预扣预缴税额,最后减去已预扣预缴税额,得出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
具体计算公式为: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速算扣除数)-累计减免税额-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
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累计收入额-累计减除费用-累计其他扣除
其中,收入额按照不含增值税的收入减除20%的费用后的余额计算
累计减除费用按照5000元/月乘以纳税人当年截至本月在本单位的从业月份数计算
其他扣除按照展业成本、附加税费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之和计算,其中展业成本按照收入额的25%计算。
预扣率按下表执行。
举个例子:居民个人小张为保险营销员,2023年从A保险公司每月取得不含税佣金收入15000元,每月自行缴纳“三险一金” 2000元,每月可享受专项附加扣除2000元。没有其他扣除。
预扣预缴环节
每月展业成本= 12000× 25%=3000 元
每月应纳税所得额=12000-3000=9000 元
1月需要预缴个人所得税=(9000-5000)×3%=120 元
2月需要预缴个人所得税=(9000x 2-5000×2) ×3%-120=120元
...
12 月需要预缴个人所得税=(9000×12-60000)×10%-2520-1880=400元
全年A保险公司为小张预扣预缴所得税2280元
因此,小张可在2023年度汇算申报时申请个人所得税退税2280元。
劳务报酬和工资薪金一样都属于
综合所得需要按规定进行汇算清缴
居民个人需在次年的3月1日至6月30日,汇总一个纳税年度的全部综合所得的收入额(其中:在进行个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时,劳务报酬所得的收入额等于收入减除20%费用后的余额),减除费用6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和符合条件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后,按照3%-45%的七级超额累进税率表计算本年度最终应纳税额。在平时已预缴税款的基础上“查遗补漏,汇总收支,按年算账,多退少补”。税率表如下。
来源:厦门税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