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申报已开始 今天小编就对收到的热点问题 进行全面解答 这些问题还请特别关注
温馨提醒 电子税务局【上年在职职工人数】按总局统一口径填报的是【月均人数】!是【月均人数】!是【月均人数】!不是往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界面填报的【年汇总人数】!!请您在申报时仔细核对【上年在职职工人数】及【缴费金额】,核对无误后再申报缴费。 第一步:点击【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申报更正】-【申报更正与作废】。 第二步:进入【申报更正与作废】页面后,选择对应的申报记录信息,点击【更正】或【作废】进入后续业务场景。 第三步:申报更正为填表式申报界面,更正【上年在职职工人数】,应按照月均人数口径填报,请仔细核对申报信息,确认无误后点击【提交申报】,即可完成更正。 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72号)规定,以劳务派遣用工的,计入派遣单位在职职工人数。 若劳务派遣用工为残疾人,依据《财政部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98号)规定,用人单位依法以劳务派遣方式接受残疾人在本单位就业的,由派遣单位和接受单位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协商一致后,将残疾人数计入其中一方的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和在职职工人数,不得重复计算。 依据《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8号)第二条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继续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即未享受30人免征优惠的企业和其他非企业单位可按规定享受分档减缴优惠政策,按照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根据《厦门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实施办法》(厦府〔2006〕126号)(以下简称“厦府〔2006〕126号文”)规定,用人单位应按本单位职工总数的0.8%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未按规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应按照年度差额人数和上一年度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的60%计算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年应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0.8% -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60% 例1.单位A【上年在职职工人数】为130人(月均人数),安置1名残疾人,按规定享受10%减征优惠,应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130x0.8%-1)X123081x60%X90%=2658.55元。 例2.单位B【上年在职职工人数】为125人(月均人数),安置1名残疾人,按规定享受10%减征优惠,应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125×0.8% -1)×123081×60%×90%=0元。 “上年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由残联部门传输,若您申报时发现上年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与实际不符,可与残联部门进行确认。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应按厦府〔2006〕126号文规定申报缴纳残保金。 特别注意:个体工商户不属于征收范围,无需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厦门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实行按年申报,2023年度残保金集中申报缴纳时间为2024年8月1日至8月31日。 温馨提醒 安置残疾人就业已达规定比例以及享受减免的用人单位也应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申报,确认减免金额。
来源:厦门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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