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月是第三届“全国个体工商户服务月”,为着力解决个体工商户急难愁盼问题,切实提升个体工商户发展质量,今天小编就带你一文了解支持个体工商户主要税费优惠政策。
一、个人所得税 PART.1 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体工商户在享受现行其他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可叠加享受此项优惠政策。 个体工商户不区分征收方式,均可享受该条优惠政策。 个体工商户在预缴和汇算清缴个人所得税时均可享受减半征税政策,享受政策时无需进行备案,通过填写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和减免税事项报告表相关栏次,即可享受。 01 减免税额计算规则 减免税额=(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元部分的应纳税额-其他政策减免税额×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元部分÷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50% (计算规则已经内嵌到电子税务局信息系统中,税务机关将为纳税人提供申报表和报告表预填服务) 02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支持个体工商户发展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 03 政策执行期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PART.2 个体工商户代开货物运输业 增值税发票不再预征个人所得税 自2021年4月1日起,对个体工商户代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发票时,不再预征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业主应依法自行申报缴纳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 01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8号) 02 政策执行期 2021年4月1日起施行 PART.3 随军家属创业免征个人所得税 随军家属从事个体经营,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 01 享受条件 随军家属必须有师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可以表明其身份的证明。每一名随军家属可以享受一次免税政策。 02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随军家属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84号) 03 政策执行期 2000年1月1日起执行 二、增值税 PART.4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 1.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2.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01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9号) 02 政策执行期 本政策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三、其他税费种 PART.8 小型微利企业享受 减半征收“六税两费” 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01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 02 政策执行期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PART.9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减免文化事业建设费 自2016年5月1日起,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按季纳税6万元)的企业和非企业性单位提供的应税服务,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自2019年7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归属中央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照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50%减征。对归属福建省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照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50%减征。 01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25号) 《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6号) 《福建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闽财税〔2019〕21号) PART.10 退役士兵创业扣减税费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20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 01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事务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事务部公告2023年第14号) 02 政策执行期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PART.11 重点群体创业扣减税费 脱贫人口(含防止返贫监测对象,下同)、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20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 上述人员具体包括:1.纳入全国防止返贫监测和衔接推进乡村振兴信息系统的脱贫人口;2.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3.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4.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高校毕业生是指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的学生;毕业年度是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 01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3年第15号) 02 政策执行期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来源:厦门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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