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登记”政策月底到期 出口企业需注意时间节点

栏目:新闻资讯 发布时间:2019-12-13
为确保纳税人充分享受税收减免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将2018年底到期的“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规定再延长一年,延期至2019年底。

为确保纳税人充分享受税收减免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将2018年底到期的“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规定再延长一年,延期至2019年底。厦门税务退税管理部门昨日提醒说,“转登记”办理时间将于本月31日到期,出口企业应注意政策时间节点,并关注退税、免税政策分别的适用时间。

 

  据了解,依照有关政策,在2019年12月31日前,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或者连续4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累计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一般纳税人,可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税务人员表示,转登记出口企业在一般纳税人期间出口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货物劳务、发生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跨境应税行为,可继续按照现行规定申报和办理出口退(免)税相关事项。自转登记日下期起,其出口货物劳务、服务,适用增值税免税规定的,按照现行小规模纳税人的有关规定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

 

来源:厦门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