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确扶持重点】
12月10日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加大金融支持民营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明确了金融服务我市民营企业的总体要求和具体目标,重点聚焦“三高”企业。
【缓解融资难题】
它从十个方面提出贯彻落实意见,为民营企业发展提供相应的政策支持,将切实缓解我市民营企业融资难、融资贵、担保难问题。
金融业发达的会展北片区。
人民银行厦门市中心支行组织调研,精准对接企业金融服务需求。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根据市委、市政府在全市民营企业家恳谈会上提出的工作要求,12月10日,人民银行厦门市中心支行、财政部厦门监管局、厦门银保监局、厦门证监局和市金融监管局联合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大金融支持民营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进一步完善我市金融支持民营企业发展的政策指导。
据了解,《意见》共十一条,重点聚焦“三高”企业,不仅明确了金融服务我市民营企业的总体要求和具体目标,还分别从再贷款再贴现定向调控、全面加强信贷产品多元化创新、推进发债融资分类辅导、便利服务跨境人民币结算、优化外汇管理服务方式等十个方面提出贯彻落实意见,每一条都有针对性地为民营企业发展提供相应的政策支持,努力实现民营企业贷款“量增、面扩、价降”,切实缓解我市民营企业融资难、融资贵、担保难问题。
今日,针对企业关心的问题,上述多个部门对《意见》进行相关的政策解读。
【扶持“三高”企业】
纾解“三高”企业融资难
问:对一家轻资产的科技型企业来说,如何解决其融资难题?
答:如果某企业日常结算以票据为主,可优先考虑票据融资。人民银行厦门市中心支行联合市科技局创新推出的“科票通”业务可以实现精准对接。自2020年起,人民银行厦门市中心支行将每年安排不低于10亿元再贴现资金专项用于支持科技型民营企业票据融资。民营企业可拿票据到商业银行办理贴现,不但变现快,而且价格低。
如果某企业虽无厂房、设备等有形资产,但有专利权、商标权等无形资产,则可到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兴业银行、浦发银行、厦门银行、厦门农商银行等八家首批“两岸知识产权金融试点单位”,办理无形资产质押融资。
如果某企业是优质核心企业的供应商,可凭与核心企业业务往来形成的应收账款,到银行办理应收账款质押融资。此外,相关部门将联合推动我市大型国有企业集团积极对接平台,届时,将积极支持以这些国有企业集团为核心的、相关供应链上民营企业的融资需求。
如果某企业还处于孵化期、初创期,但有发展潜力,还可以向银行了解投贷联动的服务模式。
支持“三高”企业发债融资
问:作为一家经营多年的“三高”民营企业,除了找银行贷款外,还有没有其他的融资渠道?
答:可以考虑直接融资方式,即《意见》第六条和第七条中提到的发债融资或资本市场融资。人民银行厦门市中心支行将推动金融机构主动对接,分类辅导,并开展民营企业发债融资业务培训,重点支持“三高”企业发债融资。
【扶持民营企业】
民企贷款严禁附加不合理条件
问:有的民营企业遇到经营资金需求与银行贷款期限不匹配的问题,不得不借用高息的“倒贷”“过桥”资金,《意见》是否对该问题有所回应?
答:《意见》第四条要求,“金融机构要优化贷款期限管理,根据我市民营企业生产、经营、销售、回款等实际情况灵活设置贷款期限,着力解决贷款期限和资金需求不匹配问题。”此外,符合条件的企业还可以运用政府部门的应急还贷政策解决资金周转问题,新修订的应急还贷服务管理办法已于11月印发。另外,企业也可以在贷前与银行沟通了解无还本续贷产品。
问:《意见》中是否提出有效措施以缓解民营企业融资贵的问题?
答:首先,《意见》中提到,自2020年起人民银行厦门市中心支行将每年安排不低于100亿元的再贷款再贴现资金。金融机构运用这部分资金发放的民营企业贷款或票据贴现平均利率应低于自有资金发放的同类贷款或票据贴现利率。同时,贷款利率是评价各金融机构民营企业金融服务的重要指标之一。另外,《意见》第四条要求民营企业贷款严禁附加以贷转存等不合理条件,严禁捆绑搭售保险或理财产品等,也有助于降低民营企业的融资成本。
此外,目前我市已搭建多个政银企项目资金需求对接平台,如市区两级共同参与的常态化政银企对接工作机制;“产融云”平台和“信易贷”网上政银企项目资金对接平台等,以缓解银企间信息不对称问题。
【扶持外贸企业】
提高跨境人民币结算效率
问:《意见》第八条中提到“及时将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纳入厦门市跨境人民币结算优质企业名单”,被纳入名单的企业可享受哪些跨境人民币业务结算便利?
答:被纳入厦门市跨境人民币结算优质企业名单的民营企业原则上可在厦门自贸片区内的银行凭《跨境业务人民币结算收/付款说明》或收付指令直接办理货物贸易、服务贸易的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无须事前逐笔提交真实性证明材料,极大地提高了结算效率。
问:小微跨境电商企业货物贸易收支手续如何简化?
答:支付机构或银行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支付机构外汇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汇发〔2019〕13号)办理货物贸易收付汇时,年度货物贸易收汇或付汇累计金额低于20万美元的(不含)小微跨境电商企业可免予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
来源:厦门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