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方案》相关要求,推动建设更加公平开放、有序竞争的政府采购营商环境,厦门市财政局近日根据财政部通知精神,并结合厦门市实际,提出七个方面30条措施。
据介绍,此次出台的“30条”,在全国首次系统提出保障供应商五方面重要权利,即公平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权利、充分获取政府采购信息权利、降低参与政府采购交易成本权利、正当履行政府采购合同权利、依法获得救济权利,并明确了保障权利实现的具体要求。
同时,“30条”也包含在省内率先出台降低供应商交易成本的具体措施,比如采购人不得收取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保证金、押金和服务费;采购人可根据实际适当降低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比例,允许供应商通过保函方式;鼓励采购人采用预付款方式支付采购资金,减轻供应商垫款压力;将采购人支付合同资金的时间压缩至收到发票后7个工作日,提高支付效率。
“30条”还进一步规范代理机构的执业及选择,要求各区不得对已进入名录登记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设置额外条件,不得强制要求其在从业地设立分支机构;采购人可根据项目特点、信用评价等情况自主择优选择采购代理机构。
此次出台的措施还包括进一步简政放权,优化政府采购监管服务。试行采购人一揽子申请采购方式变更、财政集中批复的审批模式;缩减市财政部门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的审批时限;完善进口产品清单,扩大免核准产品范围,简化进口产品审核程序;建立政府采购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开展代理机构、专家、供应商信用评价及不良行为记录等。
来源:厦门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