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支出是真实且实际发生,但是存在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的情况,应当在当年度汇算清缴期结束前,要求对方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补开、换开后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符合规定的,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在汇算清缴期结束后,税务机关发现了企业存在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的情况并且告知企业的,企业应当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 除发生上述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企业以前年度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且相应支出在该年度没有税前扣除的,在以后年度按规定补充取得,相应支出可以追补至支出发生年度税前扣除,但追补年限不得超过五年。
来源:厦门税务